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或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成立专门的再担保公司,目的是使再担保制度成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性的保障制度。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1、再担保制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再担保在债权保障和担保人风险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有效地分散了担保风险,更易为各方关系人所接受,并最终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
2、尽早建立完善再担保制度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建立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能够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近5000家。由于我国的担保机构一般要承担100%保证责任,缺乏风险分担,所以随着担保业务量的增长,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开始逐步扩大,担保经营风险开始显现,甚至一些在行业内举足轻重的大型担保公司也出现经营危机。在四川省,2008年全省备案担保机构代偿额为1.2亿元,是2007年全年代偿额的6倍。日、韩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再担保制度,才能有效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行业风险。
(2)再担保制度可以提高担保信用等级,扩大担保行业经营规模。据统计,韩国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为20倍,日本30倍,美国甚至达到50倍。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再担保公司的信用提级,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不高,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平均不到3倍。建立再担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再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政策优势,提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同,寻求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从而扩大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
3、设立再担保公司可以整合担保行业,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公司的经营带有显著的政府公益色彩,其根本目的是用最小的政策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再担保公司在选择支持的担保公司时,首先要看担保公司的资质,要关注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其信用进行评级,摒除信用记录不佳的担保公司;其次是要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对中小企业支持大、对高新企业担保额比例大的的担保公司;最后要重点支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规范的、具有人才优势的担保公司。此外,再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将多数资质良好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通过对担保公司的信息采集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达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整合行业促进规范运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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