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之一,是村民自治的直接表现。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为: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它选民。选举时,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最后选举委员。
候选人产生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1、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2、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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