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通知要求,经过综合考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根据省通知要求,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考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周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市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新旧对比
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新旧对比
根据最新规定,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这是自2008年以来,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首次上调。那么,新旧标准有哪些区别呢?
新标准包括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26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800元调整为2000元。
新标准还增加了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最高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
总之,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同时也会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省通知要求市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苏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包括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还增加了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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