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房产被查封的损失怎么认定
在确定申请人有过错之后就要考虑损失的赔偿问题。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损失的认定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保全造成财产的损毁、贬值。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对于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直接损失系因申请保全错误所造成,理应赔偿。间接损失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原则等进行综合考量。
实践中,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类:银行存款、房产物资和股票债券。
1、关于银行存款,其被冻结的损失一般认定为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的差额,或因企业存款利息较小,酌定按照贷款利息赔偿;
2、关于房产物资,如果主张租金损失,一般冻结房屋买卖和物资交易不影响租赁等使用权的行使,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可预见性的原则,只有在证明申请人明知房屋已出卖、违约金已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支持;关于物资的市场交易差价,因不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是生鲜食品、季节性商品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物资;
3、关于股票债券,因其可流通的性质和市场价值存在波动,法院需结合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可预见被申请人财产的损失及损失是否与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判定。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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