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有哪些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14 00:43:25 73 人看过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

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辩成过失杀人罪:

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辩成非公职人员的;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先谈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最后讲明辩问题。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功论”的辩解,显然就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

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好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因为起诉书认定该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犯罪说成是严重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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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奸案件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强奸案件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强奸的犯罪认定、轻罪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二、格式和内容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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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如何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什么规定?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二、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四、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六、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一、规范诉讼代理人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有什么?1、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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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能够雇佣律师进行刑事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近亲属均可代为委托辩护人。若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则可以由该辩护人代表其出庭。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本人;2.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在被拘留或逮捕,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为委托辩护人;3.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在被拘留或逮捕,也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4.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那么可以由该辩护人代表他们出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那么谁可以代表他们出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可以由辩护人代表他们出庭。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法律援助律师也可以出庭。此外,《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没有法律援助律师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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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被告律师可以做什么辩护,刑事案件的辩护辩护的方式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2
      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会见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从案卷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可搜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指出不该起诉或起诉有误的事实,供提起公诉时参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不是个抽象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和庭审中的发问、质证、发
    •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权利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30
      辩护律师是否等同于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以律师并不等同于辩护人,那么辩护律师有着什么样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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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7
      律师行,但法律工作者不可以,具体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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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24
      1、看律师的教育背景。我国对于律师任职没有要求一定出于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毕业只要经过司法资格考试,也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一般说来,知名法学院校教育背景的律师具有较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善于把握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案件多角度进行论证与辩护,而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律师则在某些特定领域更有特色。委托人可以根据案情是否具有专业性要求而做出选择。 2、看律师的办案经验。辩护是司法实务工作,带有很强的实
    • 刑事案件找律师进行辩护要怎么收费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13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