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反制的,反制的途径如下:
(1)、及时申请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是反制恶意抢注商标最有效的手段;
(2)、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反制恶意抢注商标;
(3)、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已经授予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一、商标被抢注后怎样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标被抢注了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和宣告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提出,一个是在拿到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对驰名商标没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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