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粮食行业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30:21 163 人看过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在粮食行业建立第二批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6]491号)中有关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批准建站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08号)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不断加强鉴定站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考评员队伍建设,认真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开展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劳社厅函[2006]491号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国家粮食局人事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民人劳字[2006]10号)、《关于申请增设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教劳[2006]17号)、《关于申报第二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司函人事[2006]18号)、《关于申请建立核行业第二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请示》(中核人发[2006]158号)、《关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报告》(煤职鉴字[2006]15号)、《关于申请建立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报告》(冶职鉴[2006]16号)、《关于成立第七批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机职鉴字[2006]0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37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1003001至56003037)、7个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2003072至52003078)、14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38003034至38003047)、6个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2003020)、1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1143080)、2个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5003056、55003065)和8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47至49003054),并扩大1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34)的鉴定范围。

请你们加强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指导各鉴定站自觉遵守鉴定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标准,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2.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3.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4.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5.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6.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7.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8.扩大范围的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ОО六年九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依法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经济贸易纠纷,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二)在粮食行业进行《仲裁法》和贸易合同等契约行为采用仲裁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三)收集国内外粮食行业争议
    2023-06-06
    247人看过
  •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
    为了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发挥职工的劳动热情和推进先进工作者运动,根据“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原则,已经国务院批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粮食系统企业单位自七月份起分别先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中有为了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发挥职工的劳动热情和推进先进工作者运动,根据“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原则,已经国务院批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粮食系统企业单位自七月份起分别先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中有关问题暂定如下:一、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范围包括:省(市)以下各级企业管理机构(如油脂、杂品、饲料公司,采购储存、供应、粮食工业等管理局(处),若因行政与企业划分不清,企业管理机构能否同时实行或暂缓实行,由省粮食厅考虑决定)。基层企业单位及各级企业机构附属单位等全部实行。二、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负责领导。企
    2023-06-09
    497人看过
  •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发布文号:黑粮办发[2008]29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第9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的正式职工。二、相关规定(一)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从满工作年限1年、10年、20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下一年的年休假:1、
    2023-05-03
    13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组织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
    2023-06-04
    490人看过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及有关司局、部门负责同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双方领导审定签发,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01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举行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张左己、王东进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总领导张俊九、孙宝树、李奇生、纪明波、周玉清、董力和李永海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了近期贯彻劳动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全国总工会通报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尉健行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加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监发〔199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委(计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厅(局),各有关粮检机构: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对粮食陈化实施客观公正的鉴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精神,现将《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5月19日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商品周转库存粮食中陈化粮的销售,对粮食陈化实施客观公正的鉴定,切实维护国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用粮单位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
    2023-06-06
    385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失效)
    废止理由: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暂作如下修改:一、工人退休、退职(包括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参加工作的)回农村后,凭退休、退职证件,由其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口粮。退休、退职后,按本人原粮食定量标准供应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二、随同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的原属非农业人口的直系亲属,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由生产队分配口粮;在当年粮食未分配以前,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经原单位审查批准,到达地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按照当地居民口粮标准供应;对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供应到满十七周岁为止。三、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退职回农村的工人,其口粮供应办法与上述办法不一
    2023-04-22
    104人看过
  • 中国将加快推进粮食立法保障粮食安全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近几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工作情况。他表示,将加快推进粮食立法,发改委和粮食局组织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将按期拿出法律草案。粮食法通过后,抓紧制(修)订相关配套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张平表示,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突发性极端天气增多,病虫害多发、频发、重发,旱涝灾害特别是干旱缺水状况呈加重趋势,对稳定粮食生产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他说,目前粮食供需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粮食生产重心北移,南方销区粮食产需缺口扩大,资源条件较差的西部及西南部分地区也存在缺口。从国际市场看,粮食供求总体也是偏紧的,中国利用国际市场来弥补国内个别品种供给不足的难度加大。张平称,国内外市场关联度越来越强,大豆、食用植物油等对外依存度高的品种,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加剧,增加了市场调控的难度。同时由于中国农业和粮食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
    2023-06-07
    24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5个)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13-03-02-01电信业务营业员23-03-02-02话务员33-03-02-04电信业务员43-03-03-01电信机务员53-03-03-06通信网络管理员
    2023-06-04
    42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财税〔200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
    2023-08-17
    104人看过
  • 粮食局属于什么部门
    一、粮食局属于什么部门粮食局是行政机关,粮食局下属的粮食行政执法队是事业单位,下属的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也是事业单位,在粮食局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县级粮食局一般设有这两个事业单位,但是粮食局本身是行政机关,属于发改委下属的,不过在地方上不需要听从地方发改局的指示。二、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
    2023-06-06
    35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
    2023-06-09
    472人看过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流通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发布文号:皖粮法[2007]169号各市、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挥执法主体作用,积极转变职能,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较好地促进了粮食生产,保护了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但是,在粮食流通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法规宣传不够到位、监管手段过于简单、服务工作不够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现就加强粮食流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送政策法规上门,提高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粮食流通行政法规,为了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储备粮管理、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粮食流通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粮食流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
    2023-06-04
    27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粮食行业特殊工种包含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6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
    •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2条有什么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 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第1条具体内容有哪些体内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下同)的鉴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销售哪些粮食作为食用粮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4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风险提示: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
    • 非农业人口是否还用到粮食部门迁移粮食关系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1、迁移粮食关系是计划经济年代事务,现在已经取消了;2、所以现在的户口迁移没有粮食关系这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