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但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8、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共同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13、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索赔对象,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4、赔偿义务人死亡的索赔对象
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养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车损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车损如何赔偿?
191人看过
-
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157人看过
-
无法确定赔偿主体的交通肇事罪是怎么处理的
354人看过
-
报废车被盗后肇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270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主体不明确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吗?
420人看过
-
2023怎样确定交通肇事谁赔偿
478人看过
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更多>
-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3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主体,也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规则。该法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原则,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强调支配着应当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加入运行利益为补充。2012年12月21日
-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6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此,当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要注意把握赔偿责任主体,因为当事人不追加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法院将视为放弃相关赔偿责任注意的赔偿义务。本文将着重讲述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和社
-
交通事故赔偿怎样确定赔偿主体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8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可能同 一,也可能分离。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符合分离的特征,在个体运输与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则符合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的特征。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转承责任,而转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
-
请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肇事者主张逃逸如何确定赔偿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8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刑事附民事的诉讼主张赔偿。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事附民事的诉讼中可以主张以下赔偿: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
-
交通肇事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应该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的赔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肇事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