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4:35 261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制作和换发税务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各级税务稽查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市局的规定审核确定持证人员,收集报送有关资料,领取和分发税务检查证。

二、检查证的持证范围:各级稽查(分)局、稽查管理部门、税政部门的正式干部,税务所有稽查职责的正式干部。

三、为保证此次工作的顺利,各单位应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及统计报表。

(二)持证人员的2寸免冠正面春秋装彩色近照一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四、各单位必须全部收回旧证,并按市局通知的时间到稽查处缴销旧证后,才能领取新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国税发[20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5年7月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以来,《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在保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总局在换证之际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进行了修改,并且统一了国税局、地税局和涉外税收检查证式样。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及税务检查证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后,方可换发新证。

二、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发放、管理税务检查证。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包括各级涉外税务部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好,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税务检查证,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五、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仍按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93号)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其所属稽查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及内芯均用中文文字印制、书写,少数民族地区应同时使用中文文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书写。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3税务检查人员不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八条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

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应先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发证机关,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4]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2: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填写要求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

(二)封皮采用人造革或皮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76mm×106mm.内芯采用进口撕不烂纸制作,并用塑胶膜封压,左、右芯规格为65mm×99mm,可分别插入封皮。封皮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税务检查证封皮图案上方为国徽,采用合成金属材料制作,颜色为银白色,规格为3.9mm;下方为中国税务字样,采用烫银方式,颜色为银白色。

(四)税务检查证内芯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三种。

二、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

(二)检查范围: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三)发证机关章: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四)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8位为该辖区内持证人员顺序号。

(六)有效期限:填写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限届满的税务检查证自动作废。

(七)相片采用2寸彩色底色为天兰色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照。

三、税务检查证的内芯贴相片处涂有粘贴剂。

四、税务检查证式样图:(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7: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税务检查相关文章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报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改为半年(——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两次。半年报表报送省局时间为7月25日前,年报表报送时间,按每年的汇算清缴通知中要求的为准。二、半年报表说明和汇缴总结中应对:本期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年末未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分析。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数据均在股份制企业附表中随行业统计填列。四、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项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第22行、23行“补充资料”两项
    2023-04-24
    8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报送《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的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从1998年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1.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的查处案件金额总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
    2023-06-07
    405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查看【发文字号】沪税地[1994]36号【颁布时间】1994-08-04【实施时间】1994-08-04【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
    2023-04-22
    164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不仅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地税系统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和服务职能,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二、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分析当前个体税收征管、集贸市场征管所面临的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
    2023-05-05
    214人看过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地税函[2004]4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原通知书停止使用。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本)(略)
    2023-05-03
    385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12-10生效日期:1998-12-10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税政[1998]1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为国分忧的高度明确此次营业税检查、清欠的工作任务,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任务落实、责任到人。二、具体工作安排:(一)1998年12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营业税检查、清欠工作计划检查对象名单,专业检查面要求达到100%。(二)各单位在专业检查前应安排纳税人自查,自查可以在专业检查前进行,也可与专业检查交叉进行,自查面要求达到100%。(三)各单位要在1998年12月11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上报国税函[1998]694号所列的附表,以便市局汇总上报总局。国家税
    2023-05-05
    362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检查又叫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 更多>

    #税务检查
    相关咨询
    • 税务机关出的检查通知怎么领取退税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30
      退税是征错了就退,你自己举证而已,例如汇算清缴。不需要税务局检查。
    •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哪些税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8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
    • 税务机关有权对哪些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9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哪些税务检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哪些税务检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