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08:43:51 397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裁定按撤诉处理是否可以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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