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受害者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
1、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
2、提供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如广告、启示、通知、“特大喜讯”、“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
3、提供嫌疑人集资诈骗的债券、存单、票据、欠据、支票、汇票、借据等材料。
4、受害人报警后,还应提供受骗的相关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嫌疑人的一些基本信息等内容。还需提供转账给骗子的记录。
一、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举证的证据有:(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3、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4、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5、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次数、数额;6、被侵占财物的来源、形式、数量;7、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8、侵占行为是否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9、赃款赃物的用途、去向,是否为用于违法活动;10、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11、共同犯罪的,问清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二)询问被害人1、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嫌疑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2、证实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3、知情人证言,证实嫌疑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证据;4、嫌疑人所在单位对嫌疑人归还侵占财物情况的证言。(三)证人证言(参照被害人陈述)(四)物证、书证1、查获的赃款及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2、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3、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4、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5、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被侵占的财物是否用于非法活动)。(五)鉴定结论笔迹鉴定、价格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七)其他证据材料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及还款情况。
二、举报立功证明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立功的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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