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5:27 462 人看过

粤建建字[2004]120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4年8月16日发布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为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提升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城乡建设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制作、使用和标志、标牌的设立,提高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制作、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1.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特点鲜明的标识系列。

1.5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徽志由省统一制作;标志、标牌由风景区进行专门设计和制作,报省建设厅备案。

1.6

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徽志和设立标志、标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徽志

2.1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图案中间由岭南名山和滨海风光,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中、英文字体组成(见附件)。

2.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统一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由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

2.3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设置于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正面。

2.4

代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旗、区徽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使用的各种标牌、印刷品、宣传品、信笺等使用“徽志”图案必须与公布的“徽志”图案一致,不得对“徽志”图案作增加、删减、变形、组合或其它任何修改。省级风景名胜区生产经营的旅游商品、纪念章以及包装物上不得使用“徽志”图案。

三、标志

3.1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省政府批准时间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等内容组成。

3.2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应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3.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设置形式:

3.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3.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0.3—0.6米。

3.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

字体:黑体;

3.4.2

字型:魏碑、隶书;

3.4.3

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3.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3.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3.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设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四、标牌

4.1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4.2

标牌内容一般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4.3

各类标牌中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4.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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