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为有效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全省房屋拆迁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就妥善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或产权调换的市场价格有异议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二、被拆迁当事人与拆迁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三、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拆迁当事人对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越级上访或异地上访接访工作由当地信访部门、拆迁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拆迁人共同负责。对各类拆迁上访情况,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定性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上访。在拆迁期间属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问题,由当地拆迁办负责协调处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出现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对已定性为无理取闹的缠访人,由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如遇到拆迁重大疑难问题各部门协调处理不了的,由政府研究协调解决。同时,因拆迁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访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拆迁责任部门或拆迁人不支持、不配合信访工作,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到位或不负责造成集体上访的,要依据信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拆迁人违规操作,擅自调整补偿价格,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地要全面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上访包案负责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坚决杜绝拆迁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对拆迁上访较多的地方,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各级政府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负总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八、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反复宣传政策规定,耐心解释,不准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九、对无理上访的拆迁缠访户,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信访、拆迁部门对本单位参与上访人员进行教育,使职工不缠访、不串访、不越级上访。发生重访的,所在单位要协助做好接访工作。没有单位的上访人,由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协助教育。市驻京办、驻哈办要积极配合做好进省进京上访的接待工作,及时赶到上访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将上访人劝导到办事处。对劝导不走的,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将上访人带离,并及时向市信访办通报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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