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16:19:07 142 人看过

工程质量,这个一直都是人民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工程质量,是一定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检测,严格的监督的,我国也对这一方面非常的重视,专门订立了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这方面的内容,但是每个地区又存在着差别。那么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

一、郴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水运(不含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安监、环保、水利、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十条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定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六)监理质量和安全工作计划;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水运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履行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合同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按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

(二)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

(三)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四)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方案;

(五)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

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可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鉴定,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禁止篡改、伪造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安全台账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

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类资料范本。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支付。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及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十九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施工监控单位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查和监理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发出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额每5000万元配备1人;

(二)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台账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养护等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依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着统一工作服装,佩带执法标志,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五十一条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特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业绩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一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三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依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所有内容就是上面所阐述的了,关于工程质量,这个问题真的是一个非常严肃严格的问题,涉及到太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国法律才有专门制定这样的规范。施工团队在建设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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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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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各层表面与水平面或与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为房间相应尺寸的0.2%,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3%,供排除液体、带有坡度的面层应做泼水检验,并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1是怎么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评定表是检验、检测、试验和现场核查结果的具体体现,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定,监理单位依据独立抽检的结果或签认的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评定,项目法人根据监理评定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评定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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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标准
    1、柱基、基坑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2、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3、填方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4、填方和柱基、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密实,5、土方工程的允许偏差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主控项目:1、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2、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3、边坡。符合设计要求。按6.2.3条观察检查或用坡度尺检查。只能坡不能陡。一般项目:1、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2、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通常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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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及验收人员
    1、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总监)组织,区质监站监督,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2、验收人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是什么意思、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包括哪些1.基坑、基槽的验收。2.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3.基础工程的验收。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4.钢筋等工程的验收。5.承重结构工程验收。6.防水工程的验收。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7.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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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质量管理数据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的安全、节能、环保及主要功能检查资料齐全。(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5)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请参阅下列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P>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7,《工程勘察规范》GB50026-20072008.05.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19952005.10.0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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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包含哪些内容
    一、分户验收即“一户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二、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小组,组织制定分户验收方案,进行技术交底;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经计量检定合格;3、做好屋面、厕浴间、外窗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4、在室内标识好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区域和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并且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应附图。5、确定检查单元。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三、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1、初装修住宅验收过程中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精装修住宅验收过程中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分户验收结束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四、住宅工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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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注意哪些内容
    地面铺装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为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是合格产品;所用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等。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什么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二、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土方工程质量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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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验收
    1、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2、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1)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2)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3)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所有的市政工程质量验收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法一一进行验收,不要有错漏验收也不要反复验收,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时间浪费,
    2023-03-22
    236人看过
  • 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一、防水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1、确认施工地址,明确施工内容。2、到场后将材料、工具放置妥当,不得影响其他工种施工及通行。3、进入现场先请业主确定施工范围,并及时测量施工面积请业主确认、签字。4、清理现场垃圾杂物及油污(大面积如清除不掉加做一层防水砂浆),做到垃圾及时入袋。现场如未准备垃圾袋,应将清理出的杂物堆积整齐。其堆放点应距离所做防水房间门口2米以上5、清理现场前,先检查房间内的下水管道是否通畅。如有堵、慢、不畅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和公司反映。6、清理完毕。检查及确定施工细节部位(墙体材质,地面空鼓坚实情况,墙角及阴角,电线穿线管,过墙洞,施工管槽,烟道,地漏口,排水管道口)不得遗漏。7、清理细节部位,清除空鼓层,清除影响贴砖突起点(局部小范围),修补残缺墙体(局部小部分可修补),管口凿槽。8、细节部位先行施工,闭实各排水管口槽,孔洞及穿墙管路根部。9、冲刷地面,及时清理积水,冲刷
    2023-02-25
    300人看过
  • 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分为哪几个部分
    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分为哪几个部分?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
    2023-06-04
    136人看过
  • 《建筑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程序规定
    1、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检验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金属表面处理后,不得有油污、石蜡、灰土、旧涂层等污物。酸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为中性。除锈质量应符合设计等级要求。表面不得有焊渣、毛刺和焊接飞溅物。转角、板边、焊缝应为光滑过渡面。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经常根据油漆说明书测量湿膜厚度,以便有效控制干膜厚度。2。每层漆膜干燥后,用电磁测厚仪测量干膜厚度,涂膜后测量漆膜总厚度。测点的选择应注意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对于较大的平面,每10m2测量一点;对于结构复杂的表面,每5m2测量一点;对于狭窄的区域或零件,每个自由表面应保证三个以上的测量点;对于细长零件,每米测量一点。3。干膜厚度由两个90%控制,即90%以上检测点的干膜厚度不小于规定膜厚,其他检测点的干膜厚度不小于规定膜厚的90%。4。干膜厚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零件,应及时补涂。三、涂层附着力检测:施工现场常用的防腐层附着力检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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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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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市政桥梁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按工序划分为:土石方、模板、钢筋、预应力筋、水泥混凝土、桩基、沉井基础、钢结构、构件安装、砌体、装饰、其他工程等。二、部位按主要部位划分为: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桥面及附属工程等四个部位。三、单位工程市政桥梁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项目为长度者,应指按规定间距抽样,其他项目则可在规定范围内任意抽样)。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100%(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1.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应
    2023-03-16
    296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
    2023-04-01
    327人看过
  •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内容是什么?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内容是什么?3基本规定3.0.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3.0.2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任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理单位职责。3.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3.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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