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2、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们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诉讼在时间上相衔接。不至于使鉴定程序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是脱节的,使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就应当及时做出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鉴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否则,不要因为时间的延迟,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就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同时《民法典》又特别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显著低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的。比较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时间!
该法律的设计是有其自身考虑的!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医疗诉讼解决纠纷;在情理上讲,患者身体受到明显伤害、患者及其家属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受害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时《民诉法解释》又更加详细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医疗行为对患者及其家属伤害明显的,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就应当到法院去起诉了;如果,在治疗完成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患者及其家属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就应当到法院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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