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和地方国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农林特产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或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均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农林特产按实收入或评定其常年产量计算;
(五)经国务院或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按规定或批准的计算标准计算。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第(四)款农林特产的收入,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第八条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田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第九条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第三章税率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我省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6%,各专区和省辖市的平均税率,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省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第十一条各专署和省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县、市及省辖市所属区(乡)的税率。
如果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专署所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第十三条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的农业收入,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佃耕收入,其计征税率均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征以外,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加征成数,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
第十五条农林特产依照下列办法计征农业税:
(一)收入多、利润大的特产,包括川芎、黄连、白芍、粉丹、麦冬、附子、党参、花椒以及经专署批准增列的其他品种,计征税率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在10~20%的范围内具体规定。个别品种的计征税率如必须超过20%者,应报省批准。
(二)一般农林特产包括白蜡、桐、桑、茶、果木、山货、木耳、牛夕、林木、竹林、榨菜头……等,按当年收入或评定其常年产量,依10%的税率计征。
(三)个体农民的农林特产收入,除按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以外,另行加成征收,加征成数,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但加征以后的税额,不得超过农林特产实收入或评定的常年产量的30%。
(四)需要奖励大量发展和需要加以照顾的农林特产,其收入可以打一定折扣计算,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五)零星种植的农林特产(零星和非零星的划分标准,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以及农民利用农闲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六)国有或公有(即地方国家)的森林、竹林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的需要,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的比例,得仍按原规定执行。对种植较多,获利较大而仍按相同粮田评产计征的经济作物、园艺作物(不包括农林特产、棉花和油料),其地方附加的比例,可以提高;提高附加比例连同原附加,最高不得超过应纳农业税额的30%。
第四章优待和减免
第十七条纳税人从下列田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田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三)已划定征收地产税的田地;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省人民委员会特准免税的田地。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下列田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在规定期间免征农业税:
(一)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五年;
(二)在山地上新垦植、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三)轮歇地在轮歇的那一年免征农业税;
(四)经国务院或省人民委员会特准在一定期间免征农业税的其他田地。
第十九条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病、虫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欠收的,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评议灾情,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对积极抗灾而减轻灾情特别显著的,不少减;对连年受灾的可以酌情多减。灾情减免采取“自下而上掌握灾情材料,自上而下分配减免指标,民主评议,政府核定”的方式进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302人看过
-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
283人看过
-
四川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
177人看过
-
四川省如何征收房产税
90人看过
-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152人看过
-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99人看过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最新)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7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1第一条为了实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总体规划。
-
四川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件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
四川省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9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
四川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目录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8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