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医疗事故鉴定能找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42:55 57 人看过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找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鉴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误;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用不当。

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是不能投入市场使用的。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工程缺陷以及工程事故和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的通病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工程事故后相关单位是需要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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