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犯罪中能否存在未遂与中止形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02:33 327 人看过

合川市法院张合元高山

2001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李某、黄某将少女雷某带至合川市古楼镇其表哥蒋某家玩耍,并共谋强奸雷某,遭蒋某反对。晚饭后,三被告人又共谋强奸雷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将已卧床休息的雷某叫出,与曾某、黄某一道将雷某带至另一村民家中预行不轨未果。在返回蒋某家途中,三被告人按事先共谋购得饮料一瓶,并由黄某将强效安眠药三唑仑投放于瓶中。回到蒋某家后,三人又以玩扑克为幌子,骗雷某饮用了投放有三唑仑的饮料。待雷某出现昏睡状态后,李某首先对雷某实施奸淫,但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接着曾某又对雷某实施了奸淫。黄某因害怕雷某呼叫,自动放弃了对雷某的奸淫。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人曾某、李某、黄某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黄某的行为能否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和中止,则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李某强奸未遂的行为和黄某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均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这个大前提。共同犯罪是个整体,共同犯罪人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既遂,即全体既遂,故被告人李某、黄某的犯罪形态应以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既遂形态来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强奸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其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故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亲手犯。在亲手犯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故部分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就只能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是既遂或未遂来确定,而不再适用共同犯罪的合体既遂理论。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不可相互替代,虽然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既遂,但被告人李某、黄某的行为却分别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法律特征,故对李某、黄某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强奸未遂和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划分的标准和角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践中注意划分共同犯罪的形态,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都直接实施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是实行犯。如甲、乙、丙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将丁打死。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具体的分工,分别共同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共同犯罪人各自不同的分工和各自所处的不同地位,一般又可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如甲教唆乙杀丁,丙又为乙提供枪支,后由乙将丁击毙,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又如妇女帮助男子强奸案,其中男子是实行犯,妇女是帮助犯。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简单共同犯罪中的未遂和中止问题就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未遂和中止问题有着明显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就犯罪的既遂和未遂而言,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均是实行犯,实行行为具有整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共同犯罪人中只要有一人既遂,则整体既遂;而在实行犯与帮助犯、教唆犯共存的复杂共同犯罪中,原则上后两种犯罪形态从属于实行犯,若实行犯未遂,则教唆犯和帮助犯亦为未遂。但是,由于各犯罪构成的特点不同,在实践中某些犯罪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且不可为他人所替代;在共同犯罪的某些情形下,妇女也可为强奸罪的主体,但仅为复杂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而不能是实行犯。又如脱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等,其犯罪的主体亦为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单一个人,且不可为他人所代替。正由于这类犯罪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该类犯罪人所实施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形态也就具有了某种特殊性,即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可能并存着多种犯罪形态。它不同于其他实行行为可相互替代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只能存在一种犯罪形态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中,我们把这种实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犯罪又称为亲手犯。在行为人同为实行犯的亲手犯情形下,由于各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各行为人实行行为的既遂与未遂亦可表现出了各自独立的一面,因此,在确定共同犯罪人犯罪阶段的时候,就只能根据各行为人本人行为所处的犯罪阶段来加以确定,而不能单纯的依据共同犯罪的全体既遂理论来简单加以推定。本案即为一典型的亲手犯简单共同犯罪案例。案中三被告人均为实行犯,虽为轮奸,但仅为强奸犯罪中的加重情节,仍适用强奸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强奸过程中,因各被告人的实行行为均不可相互替代,故不再适用整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理论,而应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处的犯罪阶段来加以确定各自的犯罪形态。案中被告人李某因生理原因而未能强奸既遂的行为,符合了强奸罪中强奸既遂的插入说通说理论和《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构成,故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以犯罪未遂认定。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注意区分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还要对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负责,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已经中止了犯罪,但如果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么部分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缺乏有效性,故不能构成中止,也即是说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必须以阻止其他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应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主要条件;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则从属于实行犯,若遇帮助犯和教唆犯独立于实行犯中止的场合,则帮助犯和教唆犯必须有效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和帮助,才能构成中止,即部分共犯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但是,在遇强奸罪、脱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等亲手犯中,由于行为人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他人的既遂不能成就本人的既遂,只要本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即使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行为直至既遂状态,也不妨碍其个人中止的成立。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亦是如此,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其自动放弃了只有他才能亲自完成的奸淫行为,虽然他的放弃并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奸淫既遂,但因强奸行为所固有的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因此,被告人曾某行为的既遂效力不能及于被告人黄某,其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符合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认定。

综上,正由于强奸罪所固有的特殊性,因此,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轮奸犯罪中,是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和中止多种犯罪形态的。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忽略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的区别,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又不注意区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具有替代性,从而造成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认定的不当,不仅不利于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我们都须对此多加以分析。

未遂与中止犯罪有何本质区别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整体上而言,犯罪中止是指能达目的而不欲,也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欲达目的而不能,也就是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4: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教唆犯相关文章
  • 未遂犯罪中过失犯罪属于停止形态吗
    过失犯罪没有停止形态。过失犯罪要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有停止状态,也就意味着没有危害结果产生,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什么的停止状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过程的一种停止状态;2、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二)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2023-08-02
    202人看过
  • 危险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法律中如何认定?
    只要符合犯罪中止条件,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危险犯如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中止的条件包括中止是否有效,中止是否具有客观性,中止是否具有自动性还有中止是否具有时间性,犯罪中止如果造成损害也可以减轻处罚。一、销
    2023-06-28
    399人看过
  • 渎职罪能否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渎职罪35个罪名中,约有四分之三是结果犯,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犯罪后果均有明确的规定。有些人认为,既然《规定》中有了明确的后果才能立案,那么没有造成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渎职罪以犯罪未遂判决的。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规定》虽然明确了各类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这类案件不存在未遂状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故意犯罪可以有未遂形态,因此渎职罪中的故意犯罪也可以有未遂形态。第二,犯罪构成以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
    2023-03-02
    415人看过
  • 犯罪中止存在情形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的重要条件: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二是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放弃了犯罪行为,还有效地阻止了行为可能会导致的犯罪后果的发生。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本罪原为投毒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
    2023-03-17
    266人看过
  •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均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形态,其中前三者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均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根据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又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又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一、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一)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三)
    2023-06-21
    244人看过
  • 绑架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与未遂
    绑架罪不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一、情人吵架绑了对方一会儿是绑架罪吗情人吵架绑了对方一会儿不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犯此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绑架人身体没伤构不构成犯罪被绑架人身体没伤算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构成绑架罪,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三
    2023-03-26
    382人看过
  • 聚众斗殴未遂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是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有完成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斗殴行为时,才构成既遂,如仅实施聚众行为就因意志外原因而终止,应属犯罪未遂。还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聚众行为仅是斗殴的准备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且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从而构成既遂,该罪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态。行为犯不同于举动犯,其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符合行为犯的条件,应从分析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之间有无发展过程或时间间隔入手。实行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本质,是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且该危险要高于犯罪预备侵犯法益的危险,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
    2023-02-19
    324人看过
  • 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是否可能出现部分共犯属于犯罪既遂、部分共犯属于犯罪中止这一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而在刑法理论界,尽管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此仍然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形。因此,针对分歧较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对正确处理个案,实现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一、由典型案件①引发的争议问题案例一:2000年5月16日下午,冯某(在逃)纠集张某、施某及“新新”(绰号,在逃)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曹某(女,21岁)带至某宾馆,进入以施某名义租用的客房。被告人张某对曹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发现曹某有月经后停止奸淫;被告人施某见曹某有月经在身,未实施奸淫,而强迫曹某采用其他方式
    2023-06-12
    441人看过
  •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犯罪形态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具体实施阶段,只要犯罪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程度,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均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其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该意志外的原因出现的时间段不同,一个是在预备阶段,一个是在具体着手实行犯罪阶段。一、犯罪预备有未遂吗没有。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
    2023-06-21
    249人看过
  • 犯罪未遂的形态只能发生在哪个过程中
    只能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一、犯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
    2023-02-24
    160人看过
  •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存在哪些特殊特征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存在哪些特殊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存在的特殊特征是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的,但是犯罪未遂却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023-12-06
    107人看过
  • 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一、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实行犯的未遂情况。由于复杂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尽然都是共同犯罪的具体实行犯,所以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讨论要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两种情形。比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外望风,后甲被屋主发现而逃跑。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的能看出甲乙虽是共谋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但是却不都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的实行犯,乙在外望风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甲的入室盗窃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甲入室盗窃未遂的行为使得整个共同犯罪停止在了未遂的状态上所以对甲乙均以盗窃共同犯罪未遂加以处罚。其二,非实行犯的未遂,其实在该部分主要是以教唆犯为主题进行讨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未遂存在很多种情形:第一,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行为。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害怕被追究
    2023-04-28
    465人看过
  •  犯罪中止与未遂:时态差异及司法实践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为方面。未遂的结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目的无法完成,而既遂则是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目的。中止则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中止是实施完成的是既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犯罪目的以及犯罪行为方面。未遂的结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目的无法完成,而既遂则是犯罪嫌疑人完成了犯罪目的。中止则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未遂与既遂:区别在于犯罪结果、犯罪目的及行为方面未遂与既遂是犯罪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结
    2023-08-27
    268人看过
  • 强迫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强迫交易罪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态,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行为犯,不存在未遂犯形态。具体情形有:(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
    2024-04-12
    49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教唆犯
    词条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更多>

    #教唆犯
    相关咨询
    •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统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某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等(具体到每个罪名,其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
    • 过失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8
      犯罪停止形态按停止的原因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些情形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停止之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亦存在未遂形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6
      转化型抢劫犯罪亦可以存在未遂形态。转化抢劫犯罪的一般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作为构成犯罪必然前提。
    • 共同犯罪中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1
      共同犯罪中既遂犯与中止犯不能并存,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及其存在的特殊因果关系,决定了部分行为人中止犯罪时,应有效防止共犯行为的实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间接故意犯罪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3
      可能存在,比如甲和乙吵架,致乙心脏病突发,乙让甲拿药,而甲却离开了,甲在明知不给乙药的情况下会致乙死亡,而乙心脏病的突发和他有关,如果乙没有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至于犯罪中止应该是没有,反正我是没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