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一、保险公司可否出保担保函
保险公司是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企业,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可以为债务人出具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法对股东决策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一)身份限制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自身名义所实施的行为,且该行为非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那么该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其个人承担。
一般来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以该企业的名义,代表该企业作出的行为,方由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事务限制
本文所述企业的“重大事务”包括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对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重大事务”方面进行限制,主要依法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从而实现该目的。对此,公司法亦存在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关联交易限制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其他限制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而除前述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不得有包含以下行为在内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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