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现有的案件证据和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主要理由有如下:
1、对于被告人王某涉嫌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认定不清。在起诉书第2项指控的被告人王某在——镇非法炼铅,提炼铅锭1000余吨,严重污染附近环境的指控内容。只有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没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关联证据的证实,也没有对于该镇周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结论,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指控内容的成立。
在起诉书第三项指控的被告人谢某、刘某向王某销售废旧电池260吨,销售废旧电池220吨的指控内容,也只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并且供述并不明确具体,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废旧电池数量。
2、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本案卷宗中的明确显示,王某系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并且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反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该案。
3、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王某自愿当庭认罪,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性,并感到十分的后悔,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向办案机关表达了悔意,并向公安机关上交了获利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本案被告人拆解废旧电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利,其拆解的电瓶大多不含有硫酸等污染物,并且产生的污染物也没有随意向周边环境排放,而是有意识的进行收集,防止污染的扩大。之前也没有任何的故意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污染环境的恶意不大。
5、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首先,王某涉嫌处置的废旧电瓶数量不大,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属于剧毒性废物。其次,在本案的鉴定报告中,只有对其拆解厂房内的土地和水监测,并且相关危险物质的浓度没有达到严重的超标,监测报告没有显示对于厂区之外环境的造成的影响。事实上,王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周边地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产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后果与刑法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显著轻微。
6、被告人王某已经因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处罚。王某拆解废旧电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利,根据卷宗可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拍卖所得和上交的非法所得,已经远远超过了获利所得,王某已经因其犯罪行为受到了严重的惩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7、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鉴于之前环境保护力度的不足和废旧电瓶回收、资源再利用没有没有一个完整有效的途径,导致违法违规市场的产生。在被告人所处的地区,具有从事该行业的历史和环境,也导致了其没有认识到刑法修订之后污染环境犯罪的严重后果。因此,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减轻对其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韩——律师
二○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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