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若家中女儿并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特定状况,该子女应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是继承人实施了以下任意一种行为,便会被剥夺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财产权益而蓄意谋杀其他合法继承人;
(3)肆意抛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虐待;
(4)恶意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恶劣;
(5)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其情节严重者。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继承人实施了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只要他们有切实改变自己行为的意愿和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态度,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或是在之后的遗嘱中被视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仍不会被剥夺。当然,凡是受到遗赠之人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表现时,同样将会失去获得遗赠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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