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34:28 155 人看过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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