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减形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9 00:04:13 148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能减形吗

根据刑法典中关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得以减刑之条件的明确规定,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抑或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监管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具备立功表现的,则可获得相应的减刑;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给予其减刑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吗?

并非每个涉及刑事罪名的案例均具备申请和解的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若公诉方的起诉案件满足如下条件,犯罪嫌疑者或被告方可有机会通过主动补偿受害人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富有诚意之行为获取受害人的谅解,进而实现双方的和解:

其一,因为私人间的纷争而触发的,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相关条款的犯罪案件,且所面临的可能性判决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其二,除贪污受贿罪等特殊职务犯罪外,可能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对于在过去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则不允许使用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程序。

一旦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尽数聆听各方对于和解事宜的观点,审慎考虑和解的自愿性及其法律完善性,再由公正机构主持制定和解条款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局可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从轻处罚的建议,同样,人民检察院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样的请求,而且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检察院甚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实行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能减形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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