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修改中的公法价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6:09 453 人看过

有人说,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来,财产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权力和社会公益的制约。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凯恩斯主张行政干预的宏观经济学的兴起,以及环境保护和生态问题的严重性,这种限制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各国立法中不再出现强调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表述。在英国和美国,财产权主要是作为私法概念而不是公法概念首先确立的。坚持把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概念引入公法,是一种偏执吗?还是来自于某些财产集团在私人利益的怂恿下对宪法利益的侵占

事实上,我国法律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中从来没有一个完整的私有产权概念《物权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有三种构成了明显的物权差异秩序模式。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者的区别显然不是修辞上的,而是体现在从实体到程序的无数规律之中。宪法第12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在经济上或意识形态上的优先性和神圣性都不是建立在宪法的理论逻辑之上的。对各种非公有制财产,必然构成权利边界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它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平等原则。平等财产权原则要求同一面额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受到平等保护。不管谁是房产的主人。如果我们连钱都不能在法律面前平等,我们怎么能指望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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