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争议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3:21 341 人看过

随着江西省永丰县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日益尖锐,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各种群众上访、威胁收回劳动报酬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劳动争议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8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6件,审结36件;其中,劳动报酬纠纷20起,办理退休手续纠纷3起,工伤事故纠纷6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6起,下岗失业保险纠纷2起,社会保险金纠纷3起。审判中遇到的难题(一)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粗糙。《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超前,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弱的特点。虽然有许多劳动法规、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劳动法规,但它们有不同的规定,并且经常相互“打架”。因此,劳动法律、劳动法规、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法规不一致、不系统的现象更加突出,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由于立法原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薄弱,强制手段有限,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处罚力度不足。此外,其自身缺乏资金、设备和人员,削弱了执法权力,导致对非法企业失去有效监督。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的执法和管理会影响区域投资环境和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查处力度大为减少,对企业的威慑力小,企业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个别执法单位甚至有消极的作为和不作为,将本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的纠纷推到法院

(III)雇主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完善,用人程序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大。事实上,在实际就业中存在大量的劳动关系,也相应增加了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已由简单型向复杂多样型转变。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主要是由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类型相对单一。近年来,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如拖欠工资、拒绝支付加班费、内部承包劳动案件、工伤待遇案件、社会保险缴费案件、下岗失业待遇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这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五)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仲裁员缺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难以满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多样的要求。在仲裁员的配置上,每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有三至四人,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少,仲裁任务重,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六)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时间过长,法律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现行法律程序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必须通过劳动仲裁,有的可以提起一审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如果这些法律程序能尽快完成,将需要近半年的时间。程序繁琐、时间过长,对要求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伤残补助、医疗费用等劳动争议案件的职工明显不利

三、遇到的其他问题

(一)企业管理不规范。这是劳动争议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现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薄弱。由于立法原因,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薄弱,强制手段有限,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强,,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工会组织监督力度不足。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甚至名存实亡。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大量劳动关系矛盾无法在企业内部调解,最终导致劳动争议并诉诸法院

(四)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大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相关条款,对事实劳动关系和违约金缺乏明确规范,在具体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疏漏。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与劳动关系运作相关的一些重要领域

四、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即使存在争议,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的判断。(二)严格规范企业行为。企业通过认真规范自身行为,严格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可以有效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鉴于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较多,应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观念,建议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培训。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参加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以获得个案释法的社会效果。(五)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加强联动,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企业转型改制中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与政府、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一起,引导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同时,,人民法院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六)发挥工会管理作用,扩大内部协调职能。劳动争议从产生到最终形成,主要表现为意见、矛盾、摩擦、冲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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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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