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8:50:57 105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廉租住房分类退出的办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超出本市享受廉租住房收入认定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自发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收回廉租住房;由于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出本市享受廉租住房居住认定标准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其6个月过渡期,租赁补贴家庭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二、建立廉租家庭定期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向区县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的变动情况和廉租住房的居住状况,填写《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申报情况表》,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上半月。配租家庭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的,区县廉租办应当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与个人诚信挂钩。

三、实行年度复核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区县廉租办应当每年会同民政、公安、房地和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为每年9月下半月。同时,加强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居委会、街道(镇)房管办等部门的社区管理作用,把廉租住房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房屋协管员职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和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调查取证,发现有违反建设部等五部委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现象,及时上报处理。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原本市廉租住房管理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实行。

附件:《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申报情况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0: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二OO六年十月八日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等法规政策及《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3〕1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
    2023-06-08
    129人看过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咸政发23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咸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
    2023-05-03
    170人看过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三门峡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2023-06-10
    220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各级
    2023-06-08
    219人看过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第一条《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46号)已于1999年8月9日颁布。为贯彻好玉政发[1999]46号文件,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不得再用单位住房建设资金以单位名义进行住房建设(除廉租房外),然后将新建住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也不得以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进商品房,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个人,或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新征土地集资建房。即使是单位原有的空置土地,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也不得集资建房。第三条必须严格执行住房补贴的申报、审
    2023-06-10
    97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六日丽水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市区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进一步解决房改后续问题,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第三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四条市区限价商品住房按批次销售,每一批次根据限价商品住房提供的数量、需求的人数等,制定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在丽水市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
    2023-04-22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