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3:40:15 14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4)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前(2)(3)项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供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雄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审核。受理后,审查、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将材料报送决定人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的理由。

4、决定人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城市建设规划办公室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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