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7 15:30:45 481 人看过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的各项规定也是维护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在不认同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后,我们是可以依法进行复议,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进行协助。随着时间的增加,我们国家的各项规定都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民的权益,在我国,每位公民都要向国家缴纳各种各样的税款,但是如果我们对相关的税务处理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对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再次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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