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
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
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
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
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
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
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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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其衍生品,来赚取买卖价差、利息以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证券投资是广大投资者间接投资各大行业的重要形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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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是不是证券投资基金?宁夏在线咨询 2021-09-0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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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说白了就是专家替你理财。而目前的证券投资品种大致分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保本型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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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修改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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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法律责任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7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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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1北京10月28日电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有利于我国基金产品在今后的创新。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