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海生犯遗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2:27:00 93 人看过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海生,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海生犯遗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常海生和其兄常秋生(已判决)带其母亲杨××(78岁)去郑州领取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从郑州回来后,将杨××遗弃在当时家中无人的常文×(系杨××三子)家门口,常秋生、常海生均不予看管,导致饥寒交迫的杨××在雨中过夜。2009年7月6日,林州市法院城郊法庭在审理林州市城郊乡王家池村杨××及其子女的赡养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常海生与常秋生等人均离开现场,将杨××遗弃在法庭现场,城郊法庭去找杨××的三个儿子均避而不见,最终由人民法院先行将杨××安置在林州市老年公寓内数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常海生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事发后,被害人杨××的三子均按照在本院城郊法庭达成的调解书赡养杨××,现杨××已去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海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常秋生的供述,证人常文×、董××、郭××、常小×等人的证言,林州市城郊派出所民警郝明亮、武张广的证明,本院城郊法庭干警李家俊的证明,本院司法建议书、情况说明,本院(2009)林民郊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0)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林州市城郊乡王家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海生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其母杨麦芹,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遗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海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海生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海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郭威位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彦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8日 10: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海南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判决
    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体制的追问。但这起案件引人关注,还在于涉案的两位主犯被认定的罪名并非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刑讯逼供”,而是“故意伤害”。从依法裁判的角度看,这样的司法认定并非海南中级法院的创新,刑法第247条其实写得很明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234条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232条则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警察因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且从重处罚。警察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之所以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而刑讯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它不但侵犯了被刑讯者的人身权,更
    2023-06-03
    495人看过
  • 被告人孟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张xx,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晏xx、贾xx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群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晏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的法定代理人张xx,被告人孟军及其辩护人张xx、诉讼代理人王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
    2023-06-11
    422人看过
  • 上海袭警案一审判决
    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佳,男,1980年8月生,汉族,北京市人。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经查,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
    2023-06-11
    388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x年x月x日被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看守所。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xxxx(相关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xxx(相关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xxxx(相关犯罪事实)上述事实,xxxx(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
    2023-06-03
    490人看过
  • 董少华、赵占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少华,又名董老大,男,生于1985年。因涉嫌盗窃,2009年3月2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羁押,2009年4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占强,男,生于1985年。因涉嫌盗窃,2009年5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抓获,当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5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少华、赵占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7月27日又以禹检刑补诉(2009)1号起诉书补充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少华、赵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2023-06-11
    166人看过
  • 什么是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什么是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不送给家人。
    2023-07-20
    315人看过
  • 慕国平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国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辉温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慕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慕国平伙同韩X、侯XX(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假冒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沁河”牌注册商标生产沁河玉液白酒。慕国平和韩X负责生产场地和销售,侯XX负责所有包装、灌装技术。2009年7月份至10月份,三人共灌装、销售沁河玉液白酒1891件,非法经营额155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慕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慕国平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马X、马XX、李XX、马XX、王XX、王XX、刘XX
    2023-06-11
    62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王*鑫伪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鑫(又名王*婷),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17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犯伪证罪,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12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日上午,被告人王*鑫在XX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三人均已判刑)故意伤害案的审理过程中,出庭故意作虚假证明,假称自己不在作案现场,并称其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看到打架现场实际情况的证言不实,意图隐匿梁*毅、牛*崇参与共同作案犯罪事实的罪证,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11日XX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王*鑫的询问笔录,XX市
    2012-05-04
    76人看过
  • 投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几天送达
    一、投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几天送达1、当庭宣告判决的,投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2023-04-20
    407人看过
  • 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安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平都镇阁后路36号。2008年4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犯罪,于2008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安检刑诉(200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朱某某、朱某华(均另案处理)四人在刘武文(另案处理)处购买了5000元假币,先后在安福县城车站、太源村、阁后路以付租车费、购买香烟和换零用钱的方
    2023-06-11
    98人看过
  • 遗弃罪怎么认定、犯遗弃罪一般判多少年
    一、遗弃罪怎么认定(一)本罪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
    2023-04-06
    183人看过
  • 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刑事责任能力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高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清,**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南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雷、卢*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xx违背妇女意志,在其家
    2023-06-03
    245人看过
  • 一般遗弃罪判多久刑期?
    一、一般遗弃罪判多久刑期认定构成遗弃罪一般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遗弃罪的客体要件遗弃罪的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二)、遗弃罪的客观要件遗弃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2、行为
    2024-02-03
    19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一审判决书中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
      第一,明确犯罪分子的罪行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机关,期限等。 第二,明确犯罪分子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给受害人一个说法,抚慰他们受伤的心。 第四,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代表一个案件阶段性的终结。
    • b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①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当庭表示上诉,也可以在判决书下达第二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当庭表示上诉或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
    • 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书是什么意思?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什么意思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
    • 海宁法院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 什么是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6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