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动迁人征收,每户拆迁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0.25%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三、市府重大工程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四、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后,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的申领手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所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月上缴市财政。
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和建设部建设(1993)108号《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市和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拆迁管理费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与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核定。市府重大工程项目的拆迁管理费标准另行核定。
二、收费凭证
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统一使用套印有“上海市财政局收费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票证管理和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管局制定。
三、使用范围
房屋拆迁管理费专项用于从事动拆迁管理人员工资及补贴、动拆迁所需的资料费、印刷费、会议费、宣传费、交通费、专用的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
四、预算管理
1.房屋拆迁管理费按(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应在取得收入的五日内全额上缴市房管局。市房管局于每月十日前把上一月集中上交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2.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一月底前根据动拆迁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费收缴情况及动拆迁需要报市建委、市房管局,并按核定的预算分季下拨。下拨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3.各区、县房管局应于每季后的十天内单独填制“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表”报市房管局,并由市房管局汇总送市财政局(附各区、县“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每半年对各级房屋拆迁管理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年末根据财务决算要求,由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并于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随同各区、县年度报表上报市财政,抄报市建委。
五、帐务处理
1.科目设置
各区、县房管局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支应进行统一核算:在“其他应付款”项下增设“拆迁管理费收入”、“上缴拆迁管理费收入”明细科目;在“其他业务收入”项下增设“拨入拆迁管理费”明细科目;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项下增设“拆迁管理费支出”明细科目。
2.会计处理
收到拆迁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拆迁管理费收入
上缴拆迁管理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上缴拆迁管理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
收到上级拨入的拆迁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拨入拆迁管理费
收入
发生拆迁管理费支出时:
借:房地产经营管理费支出——拆迁管理
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前收取的拆迁管理费结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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