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需要满足才能称为的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3.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普通时效,为三年,具体起算时效有以下规则:
1.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n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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