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哪些易混淆的误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8:44:57 125 人看过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举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举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举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遂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误区四: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举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年11月因工伤回家治疗休养,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2012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误区五:诉讼中己方不用举证

举例:赵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则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单方制作的考勤表的证据反驳赵某的主张。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较为完整的、初步的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等。

误区六: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举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于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

误区七: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举例:钱某于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在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未明确约定钱某的月工资标准,只是约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钱某的工资存折转账记录,钱某每月的收入不固定,大体在4000元左右。钱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加班工资并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该学校则称钱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其余为加班工资,即钱某加班工资已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亦应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驳回钱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释法: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等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但如本举例中的情况,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金额与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相符,考勤记录亦显示存在劳动者所述加班情况,在关于工资构成双方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仅凭劳动者的陈述就采信其主张。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本举例中的争议则完全可以避免。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会得到补偿吗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具体的经济补偿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2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关于劳动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误区一辞职要经过老板批准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试用期期间,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单位不能阻扰;4.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误区二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
    2023-04-21
    96人看过
  • 会计容易混淆的财务知识包括哪些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例如:2008年1月18日**古安泰集团有限公司外购化学反应器具一套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万元,2009年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2009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目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解答账面价值=2000-100-200=1700账面余额=2000-0-0=2000账面净值=2000-100=19002、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薄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物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2023-04-27
    108人看过
  • 行政裁定与易混淆制度有什么区别
    行政裁定是在借鉴许多其他制度的基础上得以出现的。因此,讨论一下行政裁定与容易混淆制度的区别对于很好的把握行政裁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需要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这一点上,行政裁定制度与行政许可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行政许可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从事某项事务的资格而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行政主体授予许可证的制度。1行政许可证只对申请人有效,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能基于此许可证获得从事此项事务的资格。但行政裁定则不同,在行政裁定中决定的事项,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而且对一切与此项事务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都适用在名称上,行政裁定与司法诉讼过程中的裁定有相似之处。司法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决程序或者为了解决某些涉及但不决定实体问题而作出的断定。司法裁定作出的基础是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行政裁定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其不仅可以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程序问题,也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另一方
    2023-06-13
    380人看过
  • 易混淆的财税基本常识
    1、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例如:2008年1月18日**古安泰集团有限公司外购化学反应器具一套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万元,2009年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2009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目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解答账面价值=2000-100-200=1700账面余额=2000-0-0=2000账面净值=2000-100=19002、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薄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
    2023-05-03
    77人看过
  • 教唆犯中易混淆问题的司法认定
    一、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传统观点往往侧重于强调教唆犯的从属性,认为教唆犯依赖与共同犯罪而存在,教唆犯的定罪量刑也取决于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属性确实是教唆犯的一般属性,但不可忽视的是,教唆犯还具有独立性,从属性与独立性是统一于教唆犯概念之中的。我国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统一性。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的是教唆犯的一般属性(从属性),即教唆犯的构成和定罪量刑一般都依附于共同犯罪及其他共犯。但紧接着,第29条第2款又规定了教唆犯独立于共同犯罪之外的情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共同犯罪并不是成立教唆犯的必要前提,教唆犯也可以没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而单独成立。由此引申出了共犯教唆犯和独立教唆犯这一对概念。刑法第29条第
    2023-06-11
    209人看过
  • 电子证据与易混淆证据种类的区分
    (一)与视听资料的区分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持有这种观点的理论认为,视听资料一般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制品,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电子证据也属于可视的音像制品,存在形式与视听资料有类似之处,同时也可以实现电子证据自身价值。但是,视听资料定义的口袋过大,使得新的证据类型有可能没有经过认真分析就轻易地划入这一证据种类中。有学者指出,“视听资料这个名称并不严谨,因为它同其他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他证据种类均是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作为其命名的根据,而视听资料却是以人们对这类证据的感受方式而命名的。如果从人们对证据的感受方式来看,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称为视听资料,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视听资料以称为‘音像资料’或‘音像证据’为宜[3]。”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分界点,即视听资料或者音像资料强调的是以声音和图像证明案件事实,它一般
    2023-03-15
    455人看过
  • 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怎么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2.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一份;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各一份。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公函、委托书等委托手续。二、劳动仲裁在哪里进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仲裁委给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并且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在立案后60天内出具裁决书。对于裁决书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可以起诉到法院。终局裁决
    2023-02-17
    221人看过
  • 合伙纠纷大致有哪些误区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误区是:1、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不予受理;2、合伙企业未经清算的,尚未终止;3、因财务制度的混乱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4、其他误区。一、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件?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
    2023-04-05
    87人看过
  • 劳动纠纷中误工费有没有
    一般在劳动法中是没能误工费的规定,只有停工留薪的说法。一、签一个月的代偿金是什么意思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二、供销社系统合同工算临时工吗劳动法生效后用工统一为劳动合同工,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说法,既然与供销社形成劳动关系,那么你就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包括为你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等,建议你可以就你福利待遇可以与供销社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可以申请仲裁。三、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有什么区别?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的区别有:(一)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2023-06-21
    294人看过
  • 劳动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有效的劳动合同证据有哪些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明或户籍簿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讼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等。(3)在劳动争议事件中,由于使用者的开除、除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数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四)如有具体诉讼请求,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清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有哪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据有证人证言,还有一些视频方面的资料。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这样才是属于合法的手续办理。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应该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些完成之后才能够提交
    2023-08-07
    301人看过
  • 混淆的定义
    债权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导致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种方式使合同消灭并非逻辑的结果,而是由于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必要存续,所以法律规定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效果更符合实践。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
    2023-07-06
    139人看过
  • 婚姻纠纷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误区
    婚姻纠纷中有如下常见的法律误区:1、先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会据此作出对原告的不利判决;2、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3、债务纠纷,只要一方不知情,就可以不偿还;4、其他常见的法律误区。一、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二、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还可以去探望孩子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依然是有权利探望孩子的。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023-02-21
    317人看过
  • 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但也有一些时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此时中介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将中介实施的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混为一谈。一、买房跳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买房跳单存在的法律问题有:1、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购房人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也就是说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行了磋商价格、推进买卖双方房产交易的居间行为;3、购房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等故意。二、居间合同没成费用退吗居间人没有撮合签订合同的,委托人不需要支付服务费。如果签订合同后,不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居间人要退还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2023-03-10
    176人看过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危害的误区有:1、双方协商同意就可解除劳动关系;2、协商解除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3、会有两倍的经济补偿金;4、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一、公司强制调动工作地点不同意怎么办劳动者可以跟领导协商说出正当理由,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工会反映要求调解,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调动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工作一个月被辞退应赔偿多少具体看用人单位解除的方式和理由,不一定会有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
    2023-04-01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如何辨别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容易造成混淆”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8-29
      法律咨询: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容易导致混淆”如何认定?法律咨询律师解答: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 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劳动合同纠纷哪些最容易引发?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25
      以下纠纷容易发生: 1、工资标准和范围纠纷。 2、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引起的纠纷。 3、用人单位因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4、因支付经济补偿而引起的纠纷。
    • 什么是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有哪些,混淆行为的行为要件及责任谁承担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的行为要件如下:(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
    • 经营者的混淆行为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经营者的混淆行为有以下几种: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风险提示:实施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由监督
    • 经营者有哪些混淆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5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