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由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8条),用工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经济意义就会大为下降,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劳务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单位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处产生的责任。劳务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过分加重用工单位的责任,不利于该行业的积极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三、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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