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7:56:34 53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五、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六、将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本试行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商登记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年六月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
    2023-06-10
    253人看过
  •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豫政办[1994]68号发布日期:1994-12-17执行日期:1994-12-17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化企业改革的部置,现就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企业按登记的国有资产额,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凭证。国家以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
    2023-06-08
    210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
    2023-06-10
    7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发展流通服务业(一)流通服务业是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先导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辽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扩大需求、拉动生产、增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任务;是缩小城乡差别,繁荣活跃市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我省经济运行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
    2023-06-07
    464人看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辽工商发[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6-3执行日期:2004-6-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一
    2023-06-06
    349人看过
  •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4家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重组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3]11号),进一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称改制企业登记,是指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联合、兼并、租赁、资产划转和吸收投资、出售股权、技术入股等方式,组建为有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集体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一、名称登记(一)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无重复的,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二)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但对原单位名称不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在尽量保留原名称的基础上可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
    2023-06-09
    267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为促进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房产消费,加快启动房地产市场,培植我市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转变居民住房消费观念通过政策引导和具有说服力的宣传教育,使居民逐步树立住房是私人消费品和买房置业、负债买房的观念;改变居民消费结构,提高住房消费比重。坚持租售并举的房改方针,鼓励居民购买住房。二、推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或有偿分配制度行政、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把住房消费含量按月理入职工工资或工资附加。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分配的成套公有住宅(包括腾空的成套公有住宅)应实行“先售后租”(有条件的也可“只售不租”)的政策,对有支付能力的职工按房改政策实行有偿分配,或实行由单
    2023-06-10
    323人看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府发[2005]2号发布日期:2005-2-4执行日期:2005-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调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同级非领
    2023-06-10
    20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01]11号发布日期:2001-3-19执行日期:2001-3-19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研究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审计厅2001年1月18日)我省市、县级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
    2023-06-07
    26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我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关于促进商品房屋流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对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资金,活跃商品房市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土地投放量。房地产开发用地,严格按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投放规模。各地应合理调整现有闲置房地产用地。并按市场需求投放开发用地。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或在同一市(县)已有两人以上在建工程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再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而未开发的出让地块,经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开发,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尚未开工建设的出让地块,除含有安置回迁的项目外,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兴建停车场、临时商务、娱乐场所等予
    2023-04-22
    378人看过
  •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失效]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财政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二)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从缴纳“两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缴纳“两金”后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五)住房债券收入。(六)政府统筹的租金收入。(七)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二、应征收“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二)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旧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额计征。(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的经营收入,按扣除成
    2023-06-10
    43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
    2023-06-10
    38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五单位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改办、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和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当前,首先要认真抓好杭州机床厂等12家企业的试点工作,以取得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浙江省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柴松岳任组长,张同武(省劳动厅)、章荣高(省体改办)任副组长,金德水(省计经委)、卢钦寿(省财政厅)、郑筱萸(省总工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试点工作,帮助试点企业制订好改革方案,及时协调解决
    2023-06-10
    331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能力,理顺现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并在监管机制上进一步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一)下放和调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分职权。以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214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
    2023-06-10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更多>

    #工商登记
    相关咨询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哪些重点改革任务?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强化
    • 最高人民关于婚生权若干意见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辽宁省政府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8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工商反不正当竞争和登记制度改革的构成是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构成要件 1、工商反不正当竞争和登记制度改革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