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类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在医疗美容纠纷的诉讼路径选择上,过去多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民法典》出台后,当事人和律师主要以医疗行为侵害当事人生命、健康权,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
医疗美容纠纷维权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理由如下: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民法典》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四是利于消费者协会介入,过去基于诉讼路径选择,医疗美容纠纷介入多为医疗纠纷委员会,专业性强,但患方对其信任度不高,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第三方,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介入纠纷,联动化解,更易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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