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4:39 156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劳字[1998]第3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电力总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妥善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已显得十分紧迫。它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改制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现就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参统)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指(1)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下岗职工转入企业再就业中心和托管中心的,基本养老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企业再就业中心和托管中心为其缴纳。

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继续参加当地私营企业和个人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人员参统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统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到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下岗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出现间断。

三、分流职工(包括:企业自办实体、劳务输出、请长假、外借、外聘、离岗休养等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企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分流到其它独立法人企业的职工,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来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照常计息;职工失业期间如本人自愿向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计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所在企业和本人需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来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交付给本人。

五、停薪留职人员,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企业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全部由停薪留职人员本人承担。

六、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存储额照常计息。

(一)本人应将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并按以下档次缴费:

1.据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含三年)一次性交社会保险机构不低于3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据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一次性交社会保险机构不低于5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据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费,其缴费基数为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并承担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

(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人员,从事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需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的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档次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参统前的连续工龄、参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以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不再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补缴间断期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按正常退休对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的企业应征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意见,要本着对职工负责和确保本地区稳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短期内的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额度和今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七、在企业改制中,任何地区、企业都不得一次性“买断”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出现的要立即纠正。

八、未参统的改制企业(包括未改制企业)均应依《劳动法》参加所在地由劳动部门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缴未参统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仍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补缴以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部门提请政府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企业改制必须依法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一)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清产核资时,有产权转让收入的,首先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产权转让收入不足的,可以从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清偿,也可以用企业资产折成的股权,偿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股权偿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尽快进行股权变现。变现后金额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破产、拍卖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企业改制中,社会保险机构收取、接管的资产(实物),要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支持下尽快组织变现,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对一时难以变现的资产要加强管理。

(三)兼并企业。由所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四)企业分立。按资产占有比例来划分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债务。

十、企业改制后,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后未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拨付。管理服务工作,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之前,由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一律不得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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