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31:51 11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8号《关于再审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诉讼请求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0-3-10【实施日期】1990-3-10【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民)复[1990]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政府: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件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本案原告张珠英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绍安归还欠款。审理中,原告“暂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该院裁定准予撤诉,一九八七年二月,原告提供证人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06-10
    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民事诉讼时效诉如何计算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该日起算。三、诉讼时效超过3年还能胜诉吗诉讼时效超过3年还能胜诉,但前提是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额抗辩。依据《最高
    2023-04-30
    42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0号)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此复
    2023-06-05
    58人看过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院民事审判的两点看法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按照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的价格购买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撤销出租人与第三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第三种观点:当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还可以根据形成权理论支持当事人直接购房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形成了两种观点:大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优先购买权被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这只是优先订约权,而不是保证购买的权利。准物权的保护必须不同于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一项绝对权利。当业主出售自己的财产时,他应该尊重自己的订约自由权,不应该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根据第三方购买房屋的条件直接主张取得该房屋,只能要求确认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可
    2023-05-07
    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04-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2023-06-05
    415人看过
  • 民诉法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
    民诉法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是当事人在六个月内,以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月内裁定。一、民诉法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民诉法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3-06-29
    341人看过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
    2023-08-08
    22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2004)民立他字第1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明传[2004]55号《关于要求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故请你院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级别管辖。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2004年4月30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与答复一、基本情况及请示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且与以往相比,此类案件呈现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而判决赔偿数额与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低于该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
    2023-06-05
    7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1988年8月2日陕高法研〔1988〕43号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传唤出庭应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向我院提出意见,要求明确解决。此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
    2023-06-09
    430人看过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
    2023-05-06
    449人看过
  • 民事法院调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
    一、民事法院调解案件能否申请再审?调解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民事纠纷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
    2024-01-27
    4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197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74年1月18日函已收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询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济东对我国公民李顺玉提出与他离婚的意见,可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罗南市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李顺玉离婚申请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李济东征求意见。委托书及询问提纲和离婚申请书副本,经你院审查后,由你院直接函请我国外交部代转即可,不必再经过我院。现将来件退回,请查收。《对李济东询问提纲》略有删节,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适用范围的意见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法院:一、1952年(52)调呈字第35号呈已悉。二、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问题的通报第五项关于保证人责任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公营企业债权的保证,均应适用。对私人债权的保证可以参照适用。三、法院将根据
    2023-08-16
    172人看过
  • 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敏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当出现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第1、3、12、13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撤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023-05-01
    35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02-11-1【实施日期】2002-11-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2]13号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023-06-10
    40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7
      可以通过再审或申诉程序实现诉权: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吗法院受理后能否再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3
      可以的。具体是什么纠纷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有多长时间了?原则上申请再审都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 对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4
      是的,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所以,对于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应该向最高人民检察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0
      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