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
第一,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比如标准在确定行业指标临界值时,就充分考虑原指标的界限。
第二,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个亿提高到4个亿,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下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目前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第三,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工业和建筑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两个指标。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三、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
第二,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如建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新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按现行财务要求统一为营业收入,同时由原来的三个指标减少到两个或一个指标,有利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第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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