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
公司章程的行文格式略过,只讲内容。公司章程开篇可以载明,设立公司的目的、愿景。以下具体讲讲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其中,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穿插在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一并进行。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准;公司章程记载公司住所,以拟申请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记载经营范围,应与国家行业规范属性相吻合。一般而言,除涉及国家许可前置手续、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均可载入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国家行政许可的项目,在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后亦可),当然要与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方向相符合。因此,制作公司章程时,按照行业属性所能涵盖的最大范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对其经营范围,应尽可能写全。至于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是否全部涉及,在所不问。如此,可避免公司日后超范围经营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注册资本
目前设立公司等商事组织,设立门槛,相对而言比较低,并无太多限制性条件。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系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际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节点。因此,公司章程记载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时,应充分考虑注册资本金与公司日后经营发展所需相适应。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记载全体股东的身份识别信息。自然人股东,按公民身份证(如与户籍信息不符的,以户籍信息为准)所载信息全面记载;非自然人股东,按工商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记载。同时,公司章程详细记载全体股东的联络信息,并以此作为有效送达的方式。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记载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还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如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示章程记载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以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明确其补足差额的时间安排及逾期未补足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2.出资额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公司章程记载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3.出资时间
公司章程记载全体股东具体出资时间,分期出资的,每次出资数额及出资的时间节点。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的股东;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经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其相应股权应受到限制或直至被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股权结构在本部分作适当制度安排。公司股权结构关乎公司控制权、管理权、股东利益平衡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全体股东应充分考虑股权比例、表决权等在公司的初创期、成长期及发展期等不同时期作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并留出适当的制度空间,以平衡各股东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契合初创股东的真实意愿。因有限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特性,因此,资本决亦非常态,可由公司意思机关在议事规则中予以调整,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这也是公司章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A股东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即意思机关,是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所有履行了认缴出资义务、并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人均为股东之一,享有股东权利,并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其实为公司权力分配的开始。因此,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大会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解除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12)决定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
(13)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14)决定何为公司主要财产及对转让主要财产作出决议;
(15)决定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6)决定公司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7)决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18)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职权1-10项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且只能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的方式行使其职权,不可随意更改或删减。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因此,股东会职权11-17项也可以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作为股东会其他职权事项。当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尚有其它决议事项,如投资对象或增资对象的选择、解散事由等,亦可作为股东会的职权事项之一。其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取决于全体股东的意志。
2.股东会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1.1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定期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并可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程序等事宜。
如,每年1月15日召开上年度股东会会议,并按股东留存的联系方式提前3天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即可。
2.1.2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自收到提议后的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在临时会议召开前2日内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即可。
2.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方式可以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非现场方式召开。非现场方式,如视频会议、网络通讯等。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应履行而无故不履行相关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职(如设副董事长的),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除非全体董事不作为),并当然成为公司董事长,并履职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无故不履职的董事长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章程如此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股东会会议长期无法有效召开的困局。
2.3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
一般情形下,股东行使表决权遵循资本决的规律,按出资比例大小行使表决权。但是,基于有限公司兼具资合和人合的特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外,股东会对其他决议事项均可不必遵循按出资比例大小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其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另行作出规定。如,以全体股东过半数(或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决议。公司章程如此规定的意义在于,大股东不一定完全左右公司的控制权,小股东也不一定对公司没有决策权。因此,对包括公司控制权在内的其他权力分配,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以此淡化资本决的特性,凸显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特点。
当然,股东以何种方式行使其权利,取决于全体股东在创设公司之初对公司控制权的分配,而且也并非一成不变。股东可在公司不同阶段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达到公司权力合理分配的目的。
B董事会
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其为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负责实施和执行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1.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的其他职权作出规定。当然,董事会所有职权均来源于股东会,其职权范围不能超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2.董事会成员
董事,可看作公司权力分配的延续。因此,全体股东在充分考虑公司规模、行业属性、管理权分配的基础上,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人选及是否设职工董事等作出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成员在三人至十三人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当然,这个问题本应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在股东会决议事项中进行设定亦可)。同时,公司章程可规定,按照选举董事的方式增选不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候补董事(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候补董事的任期同董事任期。当董事被解除职务,或自动辞职时,候补董事依其当选时的名次或先后顺序补上。
3.董事任期及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公司章程对董事任期可作出具体的规定。当然,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合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加入本届董事会的候补董事,其任期应随本届董事任期届满自行终止。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若有候补董事补上的除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基于公司权力分配的考量,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出资比例最大,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担任或指定;如设副董事长的,副董事长由全体股东按一人一票,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担任。当然,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作出其他规定,并适当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可对不履职的董事在何种情况下被解除董事职务作出规定。
4.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是临时会议作出规定。譬如,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季度或月度召开一次(具体次数、时间,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或发展需要而定),每次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通知的方式均可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规定,如,出现紧急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时等。
公司章程可硬性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以此约束董事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公司治理方面,督促其更好履职。当年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董事会的董事,其董事职务自该等事实发生日起自动解除。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设副董事长的,当董事长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职的,可由副董事长履职。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当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职的,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且原董事长职务自动解除。该被推举的董事直接就任董事长,并履职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
此种方式产生董事长,只适用于董事长任期内无故不履行主持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职责而被解除职务的情形,除此以外,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遵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或半数以上)通过,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C经理
基于公司治理的考量,公司可以设经理岗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1.公司章程记载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基于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前述基础上,公司章程可对经理规定其他职权。但前提是,经理的职权来源于董事会的授权。因此,在规定经理其他职权时,不应超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因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所以,为了避免执行董事的职权高度集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经理应由非执行董事的股东或其他人担任。如此,可以起到平衡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
D监事会
监事会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履行监督的职责,并对董事会行使职权予以制约。不过,客观现实是,公司监事会通常处于“监”而无“视”的状态,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公司的监事会长期处于一种“休眠状态”,需要将其激活,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更为重要一点是,若能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也是公司权力分配的一种绝佳载体。
1.监事会组成及任期(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除外)
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成员数,基于公司规模、股东利益平衡等角度考量),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职工代表由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具体以何种方式产生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全体股东基于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考量)。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记载,监事任期为三年(与董事任期的规定存在实质差异)。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2.公司章程记载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应由监事会行使(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章程记载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1.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于监事会会议每年度召开几次、召开时间、通知方式等均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3.1.2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的事由作出具体的规定。
3.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属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由公司章程对此作出规定。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或是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法定代表人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章程如此规定,可以避免该类事件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减少内耗。
(八)公司财会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实质也是公司权力分配的一种表现。公司章程可以记载,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职权范围;公司财务报销、款项进出等的签批流程。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制度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专人于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送交全体股东以及对月度财务报表送交全体股东作出规定。
2.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通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具体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可由全体股东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记载在公司章程中。
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比较灵活的规定,以此激励全体股东的积极性。譬如,全体股东一直约定,在初创期、成长期、发展壮大后的不同时期,分别按不同的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公司利润;或者,当公司处于不同盈利水平时(具体财务数据、指标由全体股东判定),利润分配比例和分配标准均有所不同或区别对待。
4.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并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章程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当然,应属于公司章程所约束的对象)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5.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额度
公司章程可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
在公司章程的制作过程中,此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企业间互保、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是与其他人发生借贷关系相当频繁。为公司利益及公司运营安全的考量,公司章程有必要对此作出具体数额的规定,避免因此产生法律风险。
(九)公司印章管理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签章等。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印章管理作出规定。公司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的,由使用人书面提出申请,并由有权签批人审核同意方可。
(十)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可能涉及外来投资人的加入、或原股东的退出,以及原股权结构的变化等情形。因此,公司章程可对投资对象、原股东退出机制、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原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解散、清算
1.公司解散
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因以下事由而被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6)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7)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8)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公司清算
除解散事由中的第3项外,公司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1公司章程记载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2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3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并按以下顺序分配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并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其他方面
1.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营业期限作出规定;
2.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公司章程可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作出其他规定。
3.控股股东
公司章程记载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实际控制人
公司章程记载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关联关系
公司章程记载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十三)本公司章程一式三份(多份亦可),工商登记备案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二份(或全体股东各留存一份),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即成立,自公司成立后生效。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
按照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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