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8 17:40:24 383 人看过

一、当事人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当事人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类型的证据。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听取被询问人的意见。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不签名。

5.签名盖章。询问人、记录人应签名,并写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签字后能改吗

签字按手印以后是不可以更改的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三、当事人询问笔录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当事人的询问一般是不能二十四小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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