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诺的迟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7:30:15 412 人看过

承诺迟延的情形:

1、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那么逾期承诺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能认为是承诺。

虽然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但因为它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诺时,要约人还是希望与承诺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诺一经要约人作出追认也可成立合同。

2、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承诺迟到与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是在发出时就已超出承诺期限,而承诺迟到却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并拒绝该承诺的,应认为承诺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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