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税务强制
税务强制是与行政强制密切相关的一个行政法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可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税务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税收强制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定了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四十条、五十五规定了对税款、滞纳金的税收强制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首先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其次是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职责:管理科负责对各类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辅导;
时间:全部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操作,科室间流转一天
业务流程:管理科(科员→科长)→政策法规科(科员→科长)→分管局长→政策法规科→各管理科室
工作程序:
各管理科室管理员在税收征管中发现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填写《工作联系单》,交科长签字同意后一日内递交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
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立即在CTAIS中做好《扣缴税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立即返管理科执行。
扣押查封过期限后,纳税人仍然未如期缴纳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返管理科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根据《征管法》40条,也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返管理科执行。
管理科执行冻结存款和对扣押查封拍卖抵缴税款时,应2人以上一起执行,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冻结存款后应有送达回证或银行盖章回单,拍卖应委托合法证照齐全的拍卖行公开处理。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管理员立即提请解除强制执行或原税收保全措施。
扣缴税款和拍卖物品由管理科执行,政策法规科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时限: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六十九条,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五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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