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21:05:21 314 人看过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私营企业包括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

二、合伙企业债权承担人

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保证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注册资产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该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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