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相关解释(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6 05:55:55 297 人看过

《解释》第4条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第5条、第6条还分别对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盗窃文物的数额认定作出了特别规定。

1、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98年解释》曾根据财物性质的不同,如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金银珠宝、文物、邮票、纪念币、残次品、半成品等,对盗窃财物的数额认定作出十分全面、具体的规定。经研究,该解释中不少规定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的则难以操作,例如,对于该解释规定的“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等内容,在征求意见中,国家价格认证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这些物品均不在政府定价之列,相关部门无权也未曾公布过“核定价格”。又如,该解释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间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等,而据国家价格认证主管部门介绍,目前我国90%以上商品的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各种商品市场条件多种多样,价格形成机制各有不同,对价格准确性、合理性认定的专业要求很高。故对有关被盗财物,如无有效证明确认其价值的,由司法人员根据市场中间价格作出认定,实际无法操作,只能是交由专业机构估价,之后由司法人员根据估价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鉴此,《解释》第四条对《98年解释》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该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首先规定了被盗财物数额认定的一般方法,明确:对于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其后,第二至五项对盗窃外币、电力、燃气、自来水,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或者出售的,规定了专门的数额认定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98年解释》曾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解释》没有沿用这一规定。主要考虑:销赃数额高于实际盗窃数额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增加,以销赃数额作为盗窃数额,进而决定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失妥当。

2、关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下简称“有价票证”)的数额认定。《解释》第五条设两项分别对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有价票证和盗窃记名有价票证的数额认定作出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1)对于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的,《98年解释》规定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征求意见中,有部门提出该规定与其他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不一致,应改为“盗窃时”。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2)《98年解释》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经研究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繁琐;有的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如对于即时兑现的有价票证的,若行为人并未将其销毁、丢失,则即使未实际兑现,根据上述规定,也要以票面数额确定盗窃数额。鉴此,《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明确盗窃记名有价票证的,无论能否即时兑现,一律按行为人实际兑现的数额或者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认定盗窃数额。

3、关于盗窃文物的数额认定。《解释》第九条借鉴《98年解释》的有关规定,明确并完善了盗窃文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说明以下两点:

(1)鉴于当前文物市场活跃、文物价值不断提升的实际,为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提高了盗窃国有馆藏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就应认定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非馆藏文物的,也可按此标准定罪处罚。

(2)《98年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有意见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晰,如盗窃一般文物3件的,能否折算为1件三级文物?经研究认为,这应当是可以的,故《解释》第9条第2款对有关表述作了完善,明确“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关于盗窃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98年解释》第11条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起草过程中,经向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当前,税务系统正在推行“金税”工程。所谓“金税”工程,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发票的使用,除要求纸质发票外,还需与税务系统内部核发的电子发票配合使用,两者相一致,发票的功能才能实现。目前,“金税”工程已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等多票种,对于已推行“金税”工程的票种,单纯盗窃纸质发票的行为已无实际意义。鉴此,《解释》未再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遇有相关案件,如确有社会危害性,需予定罪处罚的,可参考《98年解释》第11条的规定。

(四)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解释》第6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等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关于本条,实践中需注意的是:

1、关于提档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6条将《98年解释》规定的提档处罚的前提由“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修改为“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这主要是考虑: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反映、决定此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因素,规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特定情形,即可提档处罚,过于严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尽一致。

2、关于加重情节的设定。《98年解释》曾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应当提档量刑。《解释》未再继续沿用,主要考虑:其一,1997年刑法已删除了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再保留对首要分子、主犯可加重法定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二,盗窃金融机构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重于其他盗窃犯罪。其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实践中多数盗窃犯罪由外地人员实施,再保留“流窜作案”的规定,将导致不少案件都要提档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四,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只能从重处罚,将累犯规定为加重法定刑的一种情形,缺乏依据。

《解释》制定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多次盗窃”、“扒窃”亦应规定为提档处罚的情形。我们经研究认为,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比,“多次盗窃”、“扒窃”对公民人身的现实危险性相对要低一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有所区别,故未采纳该意见。

(五)盗窃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认定

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庞大,情形复杂,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轻微情节、危害不大的。”

既具有《解释》第7条的规定的情形,又同时具有《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还能否适用第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解释》未作明确的、一刀切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一般来说,如行为人同时具有《解释》第2条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的,由于其盗窃情节相对严重,即使其符合《解释》第7条的规定,也不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如确因生活无着盗窃残疾人的少量财物,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诉,或者未成年人盗窃少量救灾物资的,则也可以适用《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作特殊处理。

(六)关于盗窃未遂的处理

《解释》第12条第1款吸收《98年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明确“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盗窃未遂,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1、是否对所有盗窃未遂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未遂的,依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仅规定对3种情形的盗窃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研究认为,《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并无不妥:如行为人仅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最终未能得逞,通常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综合全案,认为情节严重的,例如盗窃数额已接近数额巨大,且行为人在两年前又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完全可以根据《解释》第1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盗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在《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后,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形态已由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换言之,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只要行为已实施完毕,不论是否实际窃得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均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这一认识值得商榷:

(1)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而判断某一要素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为依据,还应综合考虑该种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若仅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故意杀人的,处……”,似乎该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不论有未致人死亡,都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然而,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争议的认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该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只有造成致人死亡结果的,才能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又如抢劫罪,若仅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看,似乎该罪也是行为犯,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的,不论有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都已构成抢劫既遂,但我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类似地,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能仅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分析;盗窃罪系财产犯罪,根据传统认识、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没有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否则,难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也难以体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1997年修订刑法时,实际已对盗窃罪入罪条件有过修改,即将“多次盗窃”补充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但刑法作出上述修改后,理论上、实践中并未因此认为盗窃罪的性质已发生变化;对于多次盗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也应认定盗窃既遂,而是仍然认为,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实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盗窃既遂。《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后,也应坚持同样立场。即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未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3、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未遂的,应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对上述四类特殊盗窃的未遂,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也过于绝对,也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未遂,仍应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是要适用好《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行为人深夜通过翻窗、撬锁方式潜入他人住所盗窃的,即便未窃取到财物,也可认定其属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盗窃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确因饥饿等原因,扒窃少量财物,结果又未遂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则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责任。

4、如何确定盗窃未遂的基准刑?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是应以行为人意图盗窃的目标财物的价值作为确定其基准刑的依据,还是一律以数额较大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经研究认为,应当根据目标财物价值作为确定基准刑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依照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势必存在不当的双重从宽问题。

(七)关于对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处理

刑法分则只针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从实践看,有些犯罪,如盗窃罪等,尽管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但实际上有些是由单位组织、指使实施的。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对此类案件,能否直接以相关罪名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实质是单位犯罪,而刑法分则又未针对有关犯罪规定单位主体,如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上述案件中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符合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由于刑法分则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依法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责任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从近期制定的司法解释看,越来越多地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如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1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解释》第13条也沿袭了这一立场,明确“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4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解释》已就单位实施刑法分则未规定追究单位主体的各类犯罪的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一体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13条规定与立法解释精神完全一致。

实践中需注意:尽管根据《解释》,可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但还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惩治组织者、指使者,积极主动的实施者。对囿于情势被迫、被动参与的,一般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多人参与组织、策划、实施,而行为人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又有明显差异的,则应依法区分主、从犯。

其他问题

关于《解释》的制定和适用,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作进一步说明,在实践中需正确把握:

(一)关于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被盗财物数额多少、情节如何,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经研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如综合全案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按照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的规定,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主要考虑:其一,实践中,有的盗窃个案,如确因饥饿难忍扒窃他人几十元钱,或者乘邻居外出入户盗窃一壶菜油等,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的规定不认定为犯罪,必要时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既于法有据,也能使相关案件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其二,如认为对入户盗窃、扒窃等不问数额或者情节,一律需予入罪,势必会导致因盗窃被定罪判刑的人数激增,公检法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乃至整个社会能否承受,是必须严肃思考的现实问题。其三,从实践看,入户盗窃、扒窃是盗窃的两种主要行为方式,如对入户盗窃、扒窃一律入罪,则意味着,对盗窃行为将基本无治安处罚的余地,这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也不符合我国长期以来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传统。其四,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行为,特别是初犯、偶犯,一律入罪后,如判处短期自由刑,难免带来交叉感染、难以保障好的改造效果;即使只判处非监禁刑,诉讼效益、诉讼效果也难以体现和保障。

(二)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理

《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其四,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323条将“电磁记录”增设为动产的范围,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时,将“电磁记录”又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实际上是否定了1997年的刑法修正,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其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根基,概因将虚拟财产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存在问题。

文/胡*腾、周*海、周*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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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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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罪法律规定有哪些?盗窃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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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淫罪相关刑罚及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对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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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相关的物证有哪些?
    盗窃罪物证都包括以下几种:1、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主要有客观的构成要件和主观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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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盗窃罪[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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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
    申请解散的公司,法律机构会进行仔细的审查流程,对于那些以非法理由做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因为这实际是对待公司资产以及个人资产不被侵吞的具体举措,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防范和补充,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所以该解释是最据解释性的规定。一、具体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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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可以被保释吗,盗窃罪的保释
    一、盗窃罪可以保释吗取保候审要看条件的,三年以下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二、盗窃罪如何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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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释(二)》规定解读相关保险合同问题
    《解释(二)》规定解读相关保险合同问题,具体内容如下:1、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针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3、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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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相关金额怎么判决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法律咨询:我朋友在***和一个朋友偷窃了他人的钱包里面有现金5500元,第二天出门的时候被被害人认了出来我朋友就返还了他的现金,正好还钱的时候被警察人赃俱获,我朋友自己本身还患有结核病,请问这样的案例能判多长时间?律师解答: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因此刑期在一年左右。但由于已经归还,如果积极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机会很大,建议聘请律师。相关法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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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刑法中如何解释盗窃罪
    一、在刑法中如何解释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以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的立案、量刑都与被盗窃财物的市场价值有关。盗窃行为既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也可以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一个盗窃行为出现后,如果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是行政治安案件。在实际中,我们遇到了盗窃犯罪行为的人就要及时进行报警,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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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
      怎么判定盗窃抢劫罪抢夺罪的回答是: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具体罪名。你说的这个例子属于故意伤害之后另起犯意抢劫,成立故意伤害和抢劫罪数罪。抢劫、抢夺、盗窃三个可以通过这样区分:首先,通过是否有没有暴力成分和是否秘密进行区分是否是盗窃罪盗窃罪秘密进行且不发生暴力。抢夺、抢劫都有暴力成分且公开其次,通过是否对被害人的人身产生侵害区分抢劫和抢夺。上面已经提到,抢劫通过对他人的暴力取得他人财物。而抢夺只是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盗窃罪保释多少钱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具体的回答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金额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盗窃罪的共犯与相关的盗窃数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24
      甲和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他们把他人财务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侵害了法益。8000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与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后面送到医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并没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丙偷偷溜走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他偷偷溜走,甲并不知道,心理上说还是给甲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鼓励作用。共犯是部分行为应该承担全部结果。所以,甲应该是盗窃罪(
    • 罪司法解释中的盗窃罪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3
      专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
    •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法律意见】盗窃罪,一般三年到十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