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4:13:08 190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片)、区(片)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二)居住区(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区(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第三条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拆一还一、有偿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积予以安置;有偿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作为原房屋面积计算。

第四条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房屋安置工作实行闭卡分房、公开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棚户区内现有人口分为应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内无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棚户区的应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况的有关数据以确定的抄录核实户口日期时的情况一次性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

第七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确定的棚户区范围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分户手续,对按规定确需迁入户口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房管部门停止办理分立房间承租名义手续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停止办理换房手续和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应安置的被拆迁使用人按下列原则安置房屋:

(一)应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应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对原承租一处公房或使用一处私房而户籍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九条对被拆迁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区位相当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积(公房以房屋承租单为准,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为准)安置。

对于住房确实困难的,可按以下标准安置:三人户以下(含三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八点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五点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规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积,但人均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规定标准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超过此标准增加的住房面积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条鼓励被拆迁使用人以建筑造价或房改方案规定的标准价购买安置房屋的产权。购房价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规定的按工龄优惠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棚户区购房的特殊优惠,即:

(一)按工龄优惠。根据购房职工的工龄每满一年,按售房价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过20%;

(二)一次性付款优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价的14%折扣;

(三)棚户区的购房优惠。按售房价的20%折扣。

个体工商户购买非居住房屋应以商品房价格购买。

被拆迁使用人按标准价购买的,按优惠办法计算的标准价和建筑造价购房款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产权差额投资),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交纳。

第十一条被拆迁使用购买安置房屋产权,按建筑造价优惠购买的,享有安全产权;按标准价优惠购买的,享有50%的产权,其余份额的产权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配。

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使用、继承,但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个人、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非安置人口,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户口在拆迁地,但在本市市区内另有住房居住的,不予安置;

(二)在拆迁地居住,但无常住户口的,不予安置;

(三)户口在拆迁地,而在异地居住,经所在单位证明确无住房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个人缴纳安置房屋投资费,给予安置住房。

第十三条超面积安置费单价以市区上年度相应区域的建筑造价,按单位使用面积换算核定。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房屋,被拆迁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租。

安置房屋投资费按市区上年度相应区域的建筑综合造价确定,房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超面积安置费、产权差额投资费及安置房屋投资费的缴纳:

(一)被拆迁使用人家庭成员同在一个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家庭成员分属不同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按比例分担;

(三)无工作单位、无正常收入来源的由拆迁人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户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投资费及购房价款,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初步协议后,由拆迁人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定位安置协议前向拆迁人缴讫。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为职工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和安置房屋投资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8: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安置相关文章
  • 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在发展生产中创造就业岗位,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四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主要途径是:(一)开发新产品,开办新项目,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二)压缩清退不合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空出岗位安置富余职工;(三)在任务指标、职工收入不减少和生产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缩短劳动时间,为富余职工提供上岗机会;(四)组织富余职工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务输出;(五)组织转岗培训,提高富余职工竞争上岗的能力;(六)鼓励职工到街居、乡镇和私营企业去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七)对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2023-04-22
    82人看过
  • 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旧城改造的需要,按期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政法、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应通力协作,共同负责,保证旧城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拆除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经核实确需移地另建的,按拆除面积和房屋现状,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迁出。第四条被拆除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旧城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拆除证明,其拆除面积够一个单元,单位有条件重建或扩建的,可以向该区建设单位投资,参加统一建设;其重建、扩建面积和户数,最低不少于原住户数,最高不超过原占地面积所建的住宅户数,建成后产权归单位所有;其拆除面积不够一个单元的,可按原住职工户数,交补差款,建成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权归单位。第五条拆除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屋,不予折价补偿。建成后安排住户的新房,
    2023-06-15
    398人看过
  • 株洲市征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拆迁、征购城乡房屋和设施进行建设的,均按本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办理。第三条拆迁、征购城乡房屋和设施,应坚持谁拆迁谁负担的原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和暗中塞钱塞物。第四条拆迁城乡公房和公用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拆迁单位和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一)拆迁补偿价格可参照《株洲市拆迁、征购城乡房屋和设施补偿标准》协商办理。如遇框架结构、剧院、礼堂等大空间、大跨度的房屋,按实核定补偿费。(二)房屋拆除后,需要安置生产、生活用房的,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调剂或互换产权解决。(三)房屋拆除后需要重建的,其征地和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担,被拆迁单位应按原房结构、面积、建筑标准造具预算
    2023-06-10
    307人看过
  •  青岛市企业拆迁赔偿政策
    青岛市对于小企业拆迁的赔偿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物资运输费、解聘员工安置费用和奖励费用,具体补偿金额根据青岛市经济水平和相关法律而定。青岛市对于小企业拆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次,针对企业由于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第三,拆迁还会产生搬迁费用以及物资的运输费等;第四,企业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也可以得到补偿;最后,对于积极拆迁的企业,还会给予奖励费用。具体补偿金额根据青岛市的经济水平和相关法律而定。 青岛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标准存在一些乱象。一些拆迁方为了追求利润,忽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
    2023-08-24
    277人看过
  • 探讨青岛城市拆迁住房的补偿策略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如何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四、房屋价值评估和补偿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货币
    2023-07-03
    185人看过
  • 拆迁安置房还有补偿吗拆迁安置房有补偿吗
    拆迁有安置房的,可能还有补偿金。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自愿解除和自愿终止劳动关系还有补偿吗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2023-07-04
    476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房屋拆迁如何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对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做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
    2023-04-23
    490人看过
  • 最新拆迁补偿安置法件
    拆迁补偿安置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及其他权利的设定无效,从法律上定义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迁房屋产权证的,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理论上,实践中对此没有争议。根据我国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取得房屋产权证必须有三个证明,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证,一个是土地规划证,三个是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三个证明,任何建筑都是违法的,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在城市房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城市房屋的产权形式是不同的。除了三证齐全的房屋产权形式,还有一些产权形式。如何进行这些产权形式的拆迁补偿安置,需要具体分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
    2023-08-05
    147人看过
  •  青岛市关于公路拆迁企业补偿的规定
    青岛市公路拆迁企业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青苗损失的补偿、机器设备搬迁及运输费用的补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适当的奖励费用。拆迁前被拆迁方必须得到妥善安置,否则被拆迁方有权反对拆迁。青岛市公路拆迁企业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那些无法搬迁的房屋和建筑物,拆迁企业将给予相应的补偿;2.对于在土地上青苗的损失,拆迁企业也将给予补偿;3.对于机器和设备的搬迁及运输费用,拆迁企业将给予相应补贴;4.企业或个人停产停业时,拆迁企业将给予一定损失补偿;5.对于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费用。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没有合理安排,被拆迁方有权反对拆迁。 拆迁前被拆迁方有哪些权利?在拆迁前,被拆迁方享有一些权利,包括:1. 土地使用权:拆迁前,被拆迁方已经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拆迁时应当保障其土地使用权。2.
    2023-08-24
    301人看过
  • 青岛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采取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30%补偿给被拆迁所有人,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70%补偿给被拆迁使用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采取房屋补偿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行政代管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3-05-01
    218人看过
  • 青岛市拆迁进展顺利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提前部署了2018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编报工作。在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三年棚改规划的基础上,各市依据县区审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确定上报了2018年棚户区改造共计1249个项目、699704套,现予以公布。各市要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落实立项、资金、土地、规划和房屋征收(拆迁)等建设要件,主动与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贷款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对不能按时完成开工任务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由各市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将适时予以调整。《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出台《陕西省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指出,陕西省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凡市(县)政府组织制定的房屋拆迁
    2023-07-03
    277人看过
  • 北京房屋拆迁法最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
    2023-06-08
    262人看过
  • 民办养老院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
    2023-06-15
    444人看过
  • 蚌埠市拆迁赔偿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
    2023-08-04
    499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1、原地安置; 2、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更多>

    #拆迁安置
    相关咨询
    • 青岛拆迁中的安置补偿有什么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8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关于青岛安置拆迁补偿明细的问题,由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青岛拆迁安置房可以贷款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
    • 2021青岛拆迁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3
      “前方建22层高楼(地下2层)东面盖30层左右的”该情况,应当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确定长边、短边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被遮挡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定,并应当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 如果你们对该规划许可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规划听证,如果该规划已经获批,你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 绵阳市XX辖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1
      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住房安置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户口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是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的村民是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的。
    • 青岛拆迁砖瓦房拆迁回迁有补偿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3
      砖瓦房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砖瓦房和集体土地上砖瓦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