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收养行为对谁有效力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二、收养成立的效力条件是什么
对于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我们一般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应该是收养的拟制效力,这指的是与收养对象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法律上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相互之间是近亲属关系,那么这种近亲属关系应该同样适用于相关法律。
第二个是收养诉解效力,这是指在被收养后,被收养的对象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依法被终止,与此同时,被收养对象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依法成立。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可与近亲属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于法律上对收养关系的规定。
收养的效力一般是指因为收养这一民事行为成立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而收养的拟制效力一般是指因为收养产生新的得到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细说来讲,就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会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至此,养子女可以跟随养父母的姓氏,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会第一时间给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但是如果没有经过登记进行收养的话,公安部门是不会对其进行收养登记并且此收养关系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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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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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之间具有收养效力的规定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05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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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管辖的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2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目的在于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国际收养的统一的抵触规则,以便利国际收养的相互承认。1965年11月15日公开签字,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有奥地利、联合王国、瑞士批准,1978年10月开始生效。随着国际间私人交往的发达,以及各国经济及人口发展的不平衡,有些国家的收养者往往向其他国家寻找儿童。而各国关于收养的立法差别很大,在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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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在我国怎样规定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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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否具有收养的效力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13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 4、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也可以不改换姓氏。 5、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纠纷,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消除。 6、养子女与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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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的解除是怎样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3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收养效力的解除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