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杭政办函〔2008〕302号
发布日期:2008-8-18
执行日期:2008-8-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七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优先体系的构建,解决市民“出行难”,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市公交优先”体系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发(2004)3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
二、安排原则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使用范围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汽(电)车、旅游观光车、水上巴士的场站(码头)建设;
(二)出租车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三)公共交通车辆、水上巴士及其设施装备购置与更新的补助;
(四)轨道交通建设;
(五)综合换乘枢纽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
地块改造区域内公交首末站和候车场站由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四、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凡需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资金使用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和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杭财基(2000)字364号)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的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出让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通常是用于经营性用地的使用。土地出让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 更多>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4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通过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供热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6条内容有什么内容有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5供热规划建设,要按照环保、节约和可再生能源优先、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其他供热方式为补充的原则,积极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7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8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4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9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0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