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09:21:00 186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3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3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一、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的转款证明的,该银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确定管辖时从其约定。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的,该合同中应同时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否则视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借款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日期到期的第二天起计算3年;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可以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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