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公务活动;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行为。
一、如何确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本罪与它罪有何区分
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三、什么条件下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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